2004年12月2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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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命丧豪宅 物管担责赔偿
申轩

  深圳一名业主命丧住宅小区,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,这在全国是先例,对小区安全建设有警示作用。
  “东海花园命案”受害人之母认为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,导致凶手钟先辉使用过期的《装修出入证》进入该花园,将其女儿杀害。她遂将物业管理处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近600万元。
  受害人之母 状告物业管理公司索赔500余万元
  今年7月,受害人郑丽珊之母、50岁的钱女士将东海房地产公司、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戴德梁行公司)及其分支机构东海花园管理处、凶手钟先辉一起告上了法庭。
  钱女士诉称:小区保安员未查实钟先辉的出入证,也未进行登记就予放行。致使钟先辉得以顺利进入郑丽珊居住的房屋,实施抢劫杀人。由于其过失导致郑丽珊被杀害,该管理处的行为已构成侵权,戴德梁行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。东海房地产公司为东海花园装备的监控设备陈旧落后,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不当,也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她遂将上述两公司、管理处和杀人犯钟先辉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丧葬费、死亡补偿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7万余元,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近3年的可预期收入损失500万元。
  法院判决 管理处有过错应承担责任
 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钟先辉侵害了郑丽珊的生命权,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。由于无证据证明钱女士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,其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被扶养人,其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。
  钱女士因女儿被杀害受到精神损害,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。钱女士请求钟先辉赔偿郑丽珊预期可得收入损失,没有法律依据。
 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以适当的方式核实钟的身份是否真实,即同意其进入住宅楼内,系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有过错。故东海花园管理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,与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,存在有相当因果关系。法院判定东海花园管理处对钟先辉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%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戴德梁行公司依法应对东海花园管理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。戴德梁行公司及东海花园管理处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,享有向钟先辉进行追偿的权利。
  法院认为,戴德梁行公司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,钱女士未能举证证明东海房地产公司选聘不当,东海房地产公司对于郑丽珊的死亡没有过错,故钱女士请求东海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法院不予支持。
 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:钟先辉赔偿钱女士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9.3万余元。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对钟先辉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%即17.7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戴德梁行公司对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,驳回钱女士其他诉讼请求。(申轩)